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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门 峡 市 物 价 局
三门 峡市房产管理局
三市价字(2003)第43号
关于规范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计委)、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豫计收费[2003]127号《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及原省物价局豫价房字[2000]07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我市商品住宅房销售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是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居民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进行核定。对新建其它普通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凡在我市规划区内从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经营、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预售)前,向市物价部门写出书面审(定)价格报告,并填报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预定价格申请表(附件1),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表(附件2),土地费用(附件3),建筑安装及其它价格构成的有关费用(附件4),市政、小区配套工程费(附件5),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审批工作。凡未核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房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房屋销售时,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附件6)。经营者必须向购房者公开标明房屋销售价格,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附件7)。凡是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各类建设项目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对不按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拆迁房 经济房 价格 规则
抄送:开发公司、省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市政府有关单位
三门峡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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