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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门 峡 市 物 价 局
三市价字(2003)第61 号
关于调整陕县城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陕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陕县城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已收悉。为了保护你县城区地下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城区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每平方米0.3元调整为:井深超过100米的每立方米0.48元;井深100米(含100米)以内的每立方米0.4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可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此批复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由市物价局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另行发文。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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