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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20号

1997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6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取消了48项建设项目收费。据了解,一些部门和地方在执行中,对取消的文化(文物)管理212部门收取考古调查费和考古勘探费存在不同理解。为了有利于《通知》的正确执行,处理好整顿建设项目收费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关系,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中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为了既有利于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工作,凡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事先会同文物业务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勘查、考古发掘工作。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力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对文物业务单位承担考古调查、考古勘探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建设单位要配合文物业务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但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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