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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
批准文号
备注
一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纳入预算
1
企业法人
⑴
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
按注册资金总额
1‰
价费字(1992)414号
最低50元
⑵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
按超过部分金额
0.5‰
⑶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
超过部分
不再收费
2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次
300
3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非法人企业
元
100
4
筹建企业
50
5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⑷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⑸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以承包合同额计
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执行
⑹
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
5‰
⑺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
①
勘探、开发期
2000
②
进入生产期
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⑻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以合同承包额计算
⑼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
⑽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
证
20
6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
600
延期登记
7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登记
1000
8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
包括旧本换证一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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